第十六条

有效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

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苏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建半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或者群众扑火队伍。

嘎查村可以根据需要组建群众扑火队伍。

国有林业局和林场、农场、牧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区、风景名胜区、工矿企业、野外施工企业等森林草原防火重点单位,应当组建专业、半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

森林草原消防队伍的建设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