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二章 森林草原防火组织第十三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副指挥,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草原防火的日常工作。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苏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内蒙古大兴安岭国有林管理局及其所属国有林业局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防火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