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景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负责景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景区保护和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基础设施和文化旅游设施建设,保障景区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经费投入。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