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管委会负责龙子湖水体的日常维护,防治污染,组织清淤,实施生态修复。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龙子湖及进入龙子湖水系的水体进行监测,依法公开水质信息。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