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龙子湖景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九条有效景区应当实施雨污分流,限期完善雨污分流制管网设施规划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龙子湖水体排放生产、生活污水。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