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葡萄酒,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