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产区,是指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地。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