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中药品种纳入本省基本药物的补充目录,鼓励使用中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提高中医药诊疗项目的报销比例。

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

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中医诊疗费用占住院总费用的比例不作限制。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