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三节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第六十四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依照本节规定的批准程序执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