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决议,应当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内蒙古日报》以及内蒙古人大网上以蒙、汉两种文字公布。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