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三节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第六十二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决议,应当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内蒙古日报》以及内蒙古人大网上以蒙、汉两种文字公布。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