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及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情况的报告及有关决议草案。有关决议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审查情况的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审查后,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审查意见,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情况的报告及有关决议草案。有关决议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审查情况的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