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时,报请机关负责人在全体会议上作说明,由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查。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