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审查意见的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批准。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的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