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四章 旅游者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对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被投诉者并进行调查,被投诉者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