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监督对象拒绝、阻挠、拖延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由财政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