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监督对象拒绝、阻挠、拖延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由财政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