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活动。

本条例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会计事项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处理活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