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范围与监督权限第十四条有效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注重预防和规范管理的原则,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履行财政管理职责;(二)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财务与资产管理;(三)本部门内部控制情况;(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