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范围与监督权限第十一条有效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监督,对绩效目标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绩效评价工作质量、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结合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监督结果反馈预算执行单位。预算执行单位应当根据绩效监督结果,改进管理措施,完善管理制度,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