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修改

〔矿业开采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采矿证许可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