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过度包装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商品包装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标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生产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