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四条已修改〔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循环经济发展的统筹规划,制定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落实部门责任,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