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已废止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林业、土地、矿产、农业、水利、城建、工业、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