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自治县林业、土地、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视情节处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