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禁止在茶山箐、松山等自然保护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以及进行砍伐、垦荒、烧荒、采石、挖沙、取土、开矿和狩猎等破坏环境的活动。地方法规 ·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