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对乡村医生报酬应当给予补助,使乡村医生的收入不低于当地村民委员会干部的收入水平。州财政对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屏边苗族自治县、河口瑶族自治县及内地边远山区乡(镇)的乡村医生报酬给予补助。内地边远山区乡(镇)、村的范围及补助标准由州人民政府确定。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