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乡镇企业条例第四条已废止乡镇企业是农村牧区经济的重要支柱和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乡镇企业应当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根据市场需要发展商品生产,提供社会服务,增加社会有效供给,吸收农村牧区剩余劳动力,提高农牧民收入,支援农牧业,推进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现代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