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