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乡镇企业条例第三十条已废止从乡镇企业收取的排污费主要用于乡镇企业污染治理。从乡镇企业煤矿征收的煤炭发展基金、维简费,全部用于乡镇企业煤矿改造。以上各项费用的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