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合法权益的,由本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