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工会组织合并、分立,其经费和财产应当在上一级工会主持下进行清理和审计。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和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分立,其经费和财产按分立后职工人数比例进行分割。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