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会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省、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涉及职工、工会权益的重要事项以及有关问题。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