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会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需调动的,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工会主席缺额,应当自缺额之日起三个月内补选。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