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需调动的,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工会主席缺额,应当自缺额之日起三个月内补选。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