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