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有效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