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有效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限期治理达标。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