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建立饮水水源保护区,按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保护。禁止在饮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有污染的项目。威远江及流经乡(镇)集镇河流的水质依其功能类别按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保护。地方法规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