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耕地保养以农民投资投劳为主。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农业投入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耕地保养经费,逐年增加对耕地保养的投入。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