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耕地使用者应当通过秸秆过腹还田、粉碎还田或者沤制堆肥等方法,使秸秆还田量逐步达到60%以上。在田间焚烧秸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