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耕地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厕所、棚圈、积肥坑、灰仓等积肥设施建设,提高农家肥积制数量和质量。

城市环卫等部门要支持城肥还田工作,为耕地使用者利用城肥创造条件。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