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已废止会计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的,有权向财政、监察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机关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并告知投诉人。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