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理目标。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建立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