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及时报告本区域内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