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执法第四十八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执法保障机制,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任务等因素,合理设置管理执法岗位,科学确定管理执法人员配备比率标准。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执法车辆、调查取证器材、防护用具等执法装备并规范管理。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