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执法第四十四条有效城市管理执法实行属地管理,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城市管理部门管辖。管辖区域相邻的县级城市管理部门对行政辖区接壤地区流动性违法行为的查处,由首先发现的城市管理部门查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市城市管理部门对县级城市管理部门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查处,也可以直接查处。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