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执法第四十三条有效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已由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将涉及城市管理执法事项的行政许可和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需要城市管理部门处罚的违法行为,及时通报城市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