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交通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合理设计公交运营线路,方便市民出行。公共客运经营者应当在高峰时段和人流量大的地段及时合理调度车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三)禁止在机动车道内从事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翻越道路分隔栏杆、向车外抛撒物品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四)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等场所清洗机动车辆。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