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三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公厕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公厕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环境协调、功能完善、卫生安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和设施。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