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