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