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预防职务犯罪应当立足教育、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加强监督,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原则,建立、完善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体系。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