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本条例预防的职务犯罪,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